时间:2020-07-30
关于第6059778号“仙龙 XIANL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仙居县前王杨梅专业合作社(原名:仙居县前王杨梅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严荣
申请人因第6059778号“仙龙 XIA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77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本行业内是知名企业,很重视自身品牌发展,不会将复审商标搁置不使用。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一直使用至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登记信息资料;
2、存折存款单据;
3、印刷厂送货单;
4、产品销售票据;
5、发票领取记录;
6、纳税人减免税登记表;
7、宣传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名片;
8、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仙居县前王杨梅合作社于2007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新鲜栗子;桔;杨梅;猕猴桃;梨;新鲜蔬菜;活家禽;芝麻”商品上。2020年3月19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仙居县前王杨梅专业合作社,即本案申请人。
2、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仅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一枚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显示,申请人将杨梅产品销售给多个企业,并在宣传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等证据中标有复审商标,且我局查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仅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一枚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杨梅商品上。综合考虑杨梅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新鲜栗子;桔;杨梅;猕猴桃;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新鲜蔬菜;活家禽;芝麻”复审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鲜水果;新鲜栗子;桔;杨梅;猕猴桃;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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