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7945501号“HYPEBEA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00号
申请人:贺彼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5501号“HYPEBE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58302号“HYPEBE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贺彼香港有限公司,我局对申请人以新名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妍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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