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45010号“根菌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445010号“根菌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18号

       

      申请人:海法(深圳)化学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5010号“根菌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根菌冠”作为商标使用在“腐殖土;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