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10301号“网约的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310301号“网约的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17号

       

      申请人:四川环球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0301号“网约的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特定关联,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网约的士”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通过网络预约出租车”,为现代生活普遍采用的一种消费方式,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