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12469791号“品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5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傅寿南
委托代理人:绍兴高新区丁法制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姜竹凯
申请人因第12469791号“品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1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核定注册以来已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企业信息;
2.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店面照片、网页截图;
3.企业证书、服务协议、招牌照片、包装照片、帽子照片、围裙照片、产品照片;
4.广告截图、企业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使用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涉嫌证据造假,或属于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任何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2018年10月2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表明被申请人姜竹凯为北海品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授权多个加盟商使用复审商标;营业执照证明上述加盟商于指定期间将“品客”小吃店进行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店面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各个加盟商在其经营的品客小吃店将复审商标在餐饮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2的网页截图证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的“品客”小吃店在各地拥有多个加盟商。证据3的企业证书、服务协议和证据4的广告截图、企业证明表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央视网、八桂新风采公众号上将“品客”牌炸鸡进行了广告宣传。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的产品照片、包装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餐馆及与之类似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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