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25304号“蜀人采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925304号“蜀人采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14号

       

      申请人:蜀人采耳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5304号“蜀人采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蜀人采”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的合理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蜀”系四川省简称,申请商标“蜀人采耳”指定使用在按摩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包含或与四川人提供的采耳服务相关,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