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080562号“DEY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080562号“DEY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341号

       

      申请人:广州吉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0562号“DEY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48327号“DEG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83641号“DER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16069号“DEG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95803号“DEG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0313号“DEG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39149号“DEN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33998号“德尔森DEL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16068号“DEG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48358号“DEG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354205号“DEG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845999号“DEG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51128号“DER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337892号“dy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888111号“DEY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凃嘉雯
    孙建新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