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470331号“Interton 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331号“Interton 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39号

       

      申请人:GN Hearing A/S(变更前名义为:大北欧听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331号“Interton 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6202号“INTER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6201号“Interton Hear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90670号“INTER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正处于所有人变更中,变更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一致,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所有人的变更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变更后的名义为“GN Hearing A/S”,地址为:LAUTRUPBJERG 7,DK-2750 BALLERUP,DENMARK,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医疗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医疗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移植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Interton GN”与引证商标三“INTERTAN”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