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41938号“三只小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541938号“三只小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20号

       

      申请人:义乌飞象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541938号“三只小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76400号“三只小丫SANZXOY”商标、第4599325号“三只鸭Sanzhiya”商标、第26194835A号“三只小黄鸭”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针织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