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9811H号“BR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14号
申请人:WISKA HOPPMAN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9811H号“B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635号“B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水或供煤气的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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