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71223号“知不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7371223号“知不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10号

       

      申请人:黄春星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1223号“知不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8628号“知之不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知不语”45个类别全类保护,准备打造“知不语”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知不语”与引证商标 “知之不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