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26745号“mamali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226745号“mamali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07号

       

      申请人:吴昕洧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6745号“mamali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8509号“卷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48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49072号“丽童 LITT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64997号“爱德意 AID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12845号“心有灵犀 SAMERINS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期至2019年9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