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581897号“六个经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581897号“六个经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58号

       

      申请人:淄博珍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897号“六个经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7315号、第25489246号、第21515294号、第18421831号、第161308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标记,含义深刻,独具显著性,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及产品包装;版权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相关合同;宣传广告;朋友圈宣传;展位及产品实拍;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