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0-07-31

     案情简介:201692日,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收到了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号分别为2118757821187587的十件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书贴图框中均为见附页字样,并未按照要求将商标图样粘贴在指定位置。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16112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为:TMZC21187578BYSL01—TMZC21187587BYSL01)。

      2016112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其主张涉案商标为卷烟烟盒展开平面图,属于特殊用途的商标,无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缩小至10*10cm以内,缩小将导致图样不清晰,此前申请人就涉案商标提交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就以商标图样不清晰为由不予受理。为避免此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清晰,申请人放大了商标图样,并以附页形式提交。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就本案中涉及的如何妥善处理商标图样清晰度与规范图样大小之间的矛盾,我局及时组织商标局书式审查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本案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再次补正的机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20173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解决卷烟烟盒展开图商标图样的清晰度与商标图样规范大小无法兼顾的矛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滑耐用的纸张印刷或者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该条规定用以规制所有申请商标图样的大小。同时将规范大小的商标图样要贴至商标图样粘贴处,也是商标审查系统的录入要求。但是考虑到一直以来烟企有将卷烟烟盒展开图申请商标的行业习惯,以及这类展开图若缩小至10*10cm以内将导致图样不清晰的特殊情况,我们及时组织商标局书式审查的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妥善处理商标图样清晰度与规范图样大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商标审查系统录入的情况下,在个案中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商标图样时将卷烟烟盒展开图直接贴至商标图样粘贴处即可。

      虽然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但是我们认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图样仍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大小进行提交。同时考虑到目前烟草市场发展情况,烟企亦有改变烟盒上文字或图形排列组合方式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建议今后烟企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分别注册相应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而不必将卷烟烟盒展开图整体注册。这样既符合了现行法律规定,又能避免烟企承担因市场需要而擅自改变商标图样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