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禾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019077号“喜禾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08号

       

      申请人:大连瑞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9077号“喜禾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280号、第3546342号、第10270701号、第159055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设计形式、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使用,在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品牌产品照片、制作及运输视频;申请商标大米产品质量检测文件;申请人签订的大米包装用品定做协议及支付的相关发票,以及申请人购买大米原料支付的费用发票;申请人于阿里巴巴销售申请商标产品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