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6587516号“张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7号
申请人:张伟波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7516号“张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也是申请人儿子的名字。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张店张起板面店善意宣传和使用具备了商标该具备的显著性。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百度截图、加盟合同、宣传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张起”虽为烈士姓名,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知,申请人企业名称为张店张起板面店,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登记卡复印件可知,申请人儿子名字为张起。申请人还提交了加盟合同、加盟店店面图片,上述证据可以佐证申请人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宣传使用复审商标。故申请人将“张起”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合理的来源,不致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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