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策机器人 TC Rob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664120号“天策机器人 TC Rob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58号

       

      申请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4120号“天策机器人 TC Ro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4190号“天策及图”商标、第1772294号图形商标、第5829850号“YTHR及图”商标、第13421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其作为商标的识别性和区分性得到相应增强,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的联系,并已经具有了相当稳定的客户群体。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策机器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