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6893865号“幸福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43号
申请人:永康市南北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3865号“幸福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0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即本案申请人,其权利归属一致,不存在注册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权利人,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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