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949898号“禅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31号
申请人:孙洁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9898号“禅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禅”是人类锻炼思维生发智慧的一种生活方式,只是现在有时用在了佛教上面,但并不是纯粹的佛教用语,另外“禅”字还有其他含义,并无特指佛教,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禅喜”构成,其中“禅”为佛教用语,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禅”的其他含义,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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