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华基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89444号“惠华基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07号

       

      申请人: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9444号“惠华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4736号“华惠HUA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金融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惠华基金”构成,其“基金”使用在指定的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上,缺乏识别作用,故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惠华”,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华惠”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刘浩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