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32744号“梵希旅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69号
申请人:中山区伯爵婚纱摄影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2744号“梵希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4401号“梵希瑜珈”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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