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79429号“thesoprtc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9429号“thesoprt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55号

       

      申请人:王志雄
      委托代理人:泉州集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9429号“thesoprt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05902号“THE SOPRT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