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95373号“ULYSSE CAZABON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99号
申请人:于利斯•卡扎博纳共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373号“ULYSSE CAZABON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9093号“ULYSSE CAZABO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决定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决定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