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02145号“世茂物联 SHIMAO I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37号
申请人:上海世茂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145号“世茂物联 SHIMAO 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2984号“世茂”商标、第33032618号“世茂”商标、第30932527号“世茂 龙湾 锦礼”商标、第14620887A号“世茂国际中心”商标、第13736888号“世茂国际广场 Shimao International Plaza及图”商标、第13736942号“世茂国际广场 Shimao International Plaza”商标、第25543339号“世茂 摩天城 SKYSCRAPERS CITY及图”商标、第26833494号“世茂智汇园 LINK PARK及图”商标、第8687547号“世茂股份 SHIMAO及图”商标、第8687562号“世茂股份”商标、第25543328号“世茂大厦 SHIMAO TOWER”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2310号“世茂·食品城 WORLD LUXURIANT FOOD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679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