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93135号“海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46号
申请人:海彼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3135号“海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5109号“海彼特”商标、第24066719号“海彼特 HABIT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声明,载明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不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