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255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255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71号

       

      申请人:昆山岱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5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独立的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82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门头、官网的使用图片及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机械台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台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