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818750号“Ya Yi oral cavi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62号
申请人:南京雅益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8750号“Ya Yi oral cav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169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84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27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13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Ya Yi”,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