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794742号“维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26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4742号“维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维密”是申请人知名商标和字号简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95605号“维密花园V+S GARDEN 24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报道及期刊;引证商标流程页面及相关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恶意复制和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