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4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4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93号

       

      申请人:CHEMONDIS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能够标识商品的来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人将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不规范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的限定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3、4、5、17类复审商品、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商品和服务删减申请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药品”商品上、第35类“与下列商品相关的批发、零售、邮购零售和网上零售,即: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塑料,灭火和防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鞣制动物皮毛用物质,工业用粘合剂,油灰及其他膏状填料,堆肥,肥料,肥料,工业和科学用生物制剂,油漆,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染料,印刷、标记和雕刻用油墨,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营养品,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敷料,填塞牙孔用料以及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服务不属于我国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商品、第35类“与下列商品相关的批发、零售、邮购零售和网上零售,即: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塑料,灭火和防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鞣制动物皮毛用物质,工业用粘合剂,油灰及其他膏状填料,堆肥,肥料,肥料,工业和科学用生物制剂,油漆,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染料,印刷、标记和雕刻用油墨,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营养品,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敷料,填塞牙孔用料以及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17类全部商品、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2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