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0365号“SP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69号
申请人:思邦糖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0365号“SP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9417号商标、第1984028号商标、第11037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分别出具了同意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信息、其他地区的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分别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分别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分别出具的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于制作食用糖果的教育娱乐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制作科学、艺术和工艺方面的讲座和示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制作科学、艺术和工艺方面的讲座和示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糖果制作科学、艺术和工艺方面的讲座和示范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基于制作食用糖果的教育娱乐活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