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981号“FRIEDA
RESTAUR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55号
申请人:KEMPINSKI AG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981号“FRIEDA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5354号商标、第15164152号商标、第10916988号商标、第5354541号商标、第22542468号商标、第10138210号商标、第10138209号商标、第10138207号商标、第10138200号商标、第22654805号商标、第29112748号商标、第16215946号商标、第16393491号商标、第27650161号商标、第21723244号商标、第54553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六至九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杭州远洋凯宾斯基酒店官网、诗画浙江文旅资讯关于FRIEDA餐厅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六至九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十六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和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除“牛奶和牛奶制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和牛奶制品”商品、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