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60777号“驯鹿冷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60777号“驯鹿冷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49号

       

      申请人: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0777号“驯鹿冷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4336号“驯鹿 XUN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97552号“驯鹿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获得了市场和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驯鹿冷链车身设计著作权登记;部分使用证据;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公司取得的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驯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