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54273号“QIAN YI WE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54273号“QIAN YI WEN 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50号

       

      申请人:洪湖市千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4273号“QIAN YI WE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5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38202号“FANCYCD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63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73996号“缘荟益智 IMPROVE THE WISDOM THE FATE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901320号“老大诚 LAO DA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483046号“DAI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