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13645号“宝能物流BAONENG
LOGISTICS 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1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3645号“宝能物流BAONENG LOGISTICS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4588号“BOTNY B”商标、第29067233号“保赐利BOTNY B”商标、第14495898号“鑫太邦TAIBANGB2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