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93148号“利农果缘 LINONG GU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93148号“利农果缘 LINONG

    GU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50号

       

      申请人:章璐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3148号“利农果缘 LINONG GU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6018号“果果购及图”商标、第13711884号“乐鲜乐果 legoo及图”商标、第13846541号“VEGFR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甚远,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