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37088号“春天羊 Spring go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75号
申请人:蓝河乳业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37088号“春天羊 Spring go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20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6203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06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06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511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11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最早申请注册的“春天羊”商标早于各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所获荣誉、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报道、商标档案、网络检索页面、邮件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春天羊”,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奶粉、酸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