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12288号“慧云物联HUIYUNT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12288号“慧云物联HUIYUNT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28号

       

      申请人:广州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客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2288号“慧云物联HUIYUN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5800号“慧云”商标、第18267626号“慧云数据”商标、第30966258号“慧云网安HU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