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8739818号“AHAPENY CBETAO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18号
申请人:布奇卡尔威斯奇啤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嘉林纳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18739818号“AHAPENY CBETAO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AHДPEИЧ”商标的真正使用者和所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俄罗斯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义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被申请人申请和囤积了大量与俄罗斯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和摹仿俄罗斯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在俄罗斯的注册信息;2.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及被申请人相关证明文件;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同复印件、英译文及简单中文摘译;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代理商的部分往来邮件及其中文翻译;5.申请人与其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的起始页及签字;6.申请人代理商出具的雇主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为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未模仿其他任何人使用或注册在先的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在先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此外,被申请人多次抄袭申请人商标,已有类似案件认可了被申请人具有恶意。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不予注册决定书;申请人部分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此外,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和囤积了大量与俄罗斯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和摹仿俄罗斯品牌的一贯恶意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