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077024号“后来的我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81号
申请人:南通中绣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7024号“后来的我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47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51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床单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