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6130号“7ELI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33号
申请人:江苏美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6130号“7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5580号“ELITE”商标、第5904849号“ELITES”商标、第16001968号“ELITE ACADEMY”商标、第18332273号“我的千禧ELITE”商标、第11251351号“ESLITE”商标、第1415862号“ESLITE”商标、第34436273号“菁英联盟ELITE”商标、第34233687号“ELITE锐杰实业”商标、第37813915号“ELITE”商标、第36820226号“精锐战术装备 精于器·锐于行ELITE”商标、第7585294号“易里酒店式公寓ELITE RESIDENCES”商标、第30287494号“精英汇ELITE CLUB”商标、第11251243号“群英顾问ELITE CONSULTING”商标、国际注册第663734号“ELITE ELITE MODEL MANAGEMENT”商标、第11478437号“ELITE ARTS”商标、第28940190号“埃里特ELITER”商标、第10365239号“菁英传媒ELITE MEDIA”商标、第24593399号“ELITE”商标、第36834594号“ELITE ALLIANCE90”商标、第5894603号“ELITE ELEGANCE及图”商标、第9794538号“ELITTE”商标、第5916319号“ENLITE”商标、第25949919号“GOLD ELITE”商标、第22399895号“GOLD ELITE”商标、第38586151号“一鲡E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或已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至十,十九、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十八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至十、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三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ELIT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一、十三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三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