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430号“春风ChunF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23430号“春风ChunFe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1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见地服装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合和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430号“春风ChunF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26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在“服装(童装,便服,制服)”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便服,制服)”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期间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故对撤三期间的证据不予认可。根据网络搜索,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实际有效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在互联网上以被申请人和复审商标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2、被申请人网页介绍;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4、“春风ChunFeng”品牌第25类相关的商标证书;
      5、珠海合和服装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见地服装有限公司使用“春风ChunFeng”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6、“春风ChunFeng”品牌公众号截图;
      7、“春风ChunFeng”品牌入驻必要网的服务协议及2016至2018年广告发票;
      8、“春风ChunFeng”品牌销售订单信息;
      9、“春风ChunFeng”品牌使用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于1979年3月11日被江阴县璜塘公社服装厂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便服,制服)”商品上。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3年3月13日转让予广州意知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转让予珠海合和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转让至广州见地服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2月28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便服,制服)”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相关网页搜索和复审商标的商标证书,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5《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珠海合和服装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见地服装有限公司使用其复审商标,没有发票予以佐证,且未显示授权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6为公众号截图,为自制证据,没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证据7《必要商户入驻服务协议》仅能证明珠海合和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所涉及的发票仅为广州见地服装有限公司向珠海随变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技术服务费,非服装商品销售发票;证据8“品牌销售订单信息”为自制证据,未体现“春风ChunFeng”复审商标;证据9宣传图片等均为其自制材料,亦无具体形成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便服,制服)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