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775229号“PEN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87号
申请人:杭州沛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75229号“PEN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956号商标、第1114367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媛媛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