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42877号“Sem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42877号“Sem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27号

       

      申请人:浙江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2877号“Sem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195865号“禧美海产Sea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mix”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eamix”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