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55918号“SKY SKY
PRODUC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36号
申请人:仕佳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5918号“SKY SKY PRODUC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54582号“SKY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77629号“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52066号“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289953号“S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77140号“SKY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81411号“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46983号“LIGHT 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021859号“北光科技SKY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825899号“LIGHT SKY Be The Next 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舞台烟雾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灯、舞台烟雾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九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KY”,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KY”与引证商标四“SSKY”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