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8166792号“MaMaV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04号
申请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快乐地球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胡端英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福华三路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室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7日对第18166792号“MaMaV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38381号“MAMA 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3583号“MAMA 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百度搜索结果、网店截图、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香膏;鱼肝油;婴儿尿布;膳食纤维;减肥药;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血清;维生素制剂;酵母膳食补充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MaMaVia”与引证商标一、二“MAMA MIA”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内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香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