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813号“LUMYTOOLS
Uneltele ideale pentru ideile t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97号
申请人:路米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813号“LUMYTOOLS Uneltele ideale pentru ideile t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类国际注册第98959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一致,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936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0992号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93306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第28456582号商标(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24121号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391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6348191号商标(引证商标七)、第17944842号商标(引证商标九)、第6245098号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第6245101号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第11036010号商标(引证商标十三)、第5697367号商标(引证商标十四)、第10817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8类、第35类、第39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