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70900号“博翼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70900号“博翼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52号

       

      申请人:湖北博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0900号“博翼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648885号“博学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36383号“博梦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43736号“博苑未来设计B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指向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博翼未来”与引证商标一“博学未来”、引证商标二“博梦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