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30858号“初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06号
申请人:詹国敏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30858号“初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采摘时间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初春”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冰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采摘时间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