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3983号“allbir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08号
申请人: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Allbirds, 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9日对第1303983号“allbir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左亲幼爱 All Birds”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738687号“左亲幼爱 All Bi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引证商标信息;
2、纸箱加工定做合同及发票;
3、纸箱外包装图片;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紧密且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
1、被申请人针对本案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质证意见书;
2、被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及品牌宣传报道资料;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引证商标至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中国具有知名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向我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2、引证商标由广州爱从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早于争议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婴儿睡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在其余商品上被维持,现该商标处于一审应诉程序中,故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婴儿睡袋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10月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组合“allbirds”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左亲幼爱 All Birds”中,在呼叫、字母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