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740号“MILLESIME
CHOCOL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01号
申请人:让•克里斯托夫•休伯特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740号“MILLESIME CHOCOL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2957号“Milles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只对“巧克力;巧克力块和圆糖;杏仁巧克力和松露巧克力”商品申请复审,第13864847号“MILLES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巧克力块和圆糖;杏仁巧克力和松露巧克力”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巧克力块和圆糖;杏仁巧克力和松露巧克力”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巧克力块和圆糖;杏仁巧克力和松露巧克力”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部分“MILLESIME”与引证商标一“Millesime”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